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情况下,涉及到按揭购买的房产如何进行合理分配,其基本原则如下:
由于该房产为原夫妻双方共同购置,因此,无论最终由哪一方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妥善解决房产归属事宜,那么房产的分配将变得轻而易举。
只需由其中一方获得房产,然后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同时承担起剩余的银行债务即可。
然而,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有效协议,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房产的归属问题,那么我们要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
尽管房产已经取得了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但是还款尚未结束,银行仍然拥有对该房产的抵押权。
因此,从通常意义上来说,这类房产应该被视作尚未取得完整所有权的房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避免直接就房产归属问题作出裁决。
通常情况下,法院将判定该房产归某一方(大多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或借款人)暂时使用,并告知双方在清偿完毕所有银行贷款,以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再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决定房产的真正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