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主要包含四种可能性:
被拆迁房屋系当事人一方的婚前财产,经妥善安置后所产生的安居房按照使用人口的具体标准进行分配,并且已婚配偶应拥有部分产权权益;
第二种情况为被拆迁房屋属当事人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在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进行过增建或增添附属设施等改造工程后,已婚配偶同样享有一定比例的产权权益;
第三种情境则是指被拆迁房屋归属于当事人一方的由他们按居住人口标准取得相应面积的安居房分配资格,此时两位当事人都有权分得部分产权;
最后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归当事人一方双并在双方依托长辈共同生活期间对其进行增建改造,因此两位当事人也各自获得一定比例的房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