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并决定离散之际,关于财产的划分应遵行如下重要原则:
首先是“平等”与“公正”,即尊重协议约定,尊重法律精神,使夫妇有权享有平等均衡的分割共同财产的权益,同时也必须负担起平等分担共同所负债务的义务。
其次是要考虑到子女以及女性的特殊需求,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财产权属问题上给予其足够的照顾和体贴,无论是在财产份额还是不同类型的财产选择上都精心斟酌。
再次,应以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为前提,尊重人性本质,旨在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理念。
最后,不能滥用或者误用相关规定,不得将不属于个人或社会公共、集体所有的财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无端分割,更不可借此机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消耗殆尽、损坏甚至彻底消失了,那么另一方就无需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