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离婚问题时,针对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先要经过彼此友好协商后进行合理分配。
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向相关法律机构申请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财产的特性与实际状况,并充分考虑子女抚养、女性权利保护及无过错方利益等因素来做出公正审判。
原则上来讲,共同财产应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但为了满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情况,在具体处理时也会体现差别化。
如若夫妻两人通过书面形式,就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初期双方的财产归属,明确地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有所得、部分共同所得的,当面临离婚时,就应该依照当初的约定予以处理。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之时,对于房产的分配原则如下:
1.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其后的分割方案首先应由双方自愿商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提请法院裁判。
法院基于以下情形可能采取不同措施:
(1)若双方都主张房产的所有权且愿意竞价购买,法院将会批准;
(2)若其中一方仅主张房产的所有权,法院将会指定第三方估价单位,对房产进行市值评估,而最终获得产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3)同样,如果双方都没有对房产提出所有权要求,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房产作为标的物进行拍卖,由拍卖所得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2.如果该房产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签署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期内购置,并已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同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之后的偿还贷款过程又采用了夫妻共有的资金支持,当夫妻处于离婚阶段时,该房产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由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3.若房产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便属一方所有,即便此后配偶并未加入房产证上,在离婚案件中,其盟友并无权分享该房产享有的任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