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直接写子女名这算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所有在安置房上标记子女姓名的情况均视为子女之个人资产,而非夫妻之共有财产。
针对未满成年之子女所拥有的房产,其相应的房管行为理应交由监护人予以实施执行。
若在离婚阶段,此等房产需要被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专属财产,并由直接负责照顾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一方暂时性地进行管理控制。
另外,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获得的以下各项财产,均属夫妻双方的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1)薪资、奖金及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运营乃至投资过程中的收益回报;
(3)知识产权方面产生的收益份额;
(4)继承或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如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以及(5)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各类财产。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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