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过错方少分财产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保护儿童和女性权益为重心”原则,增设了"维护无过错方权益"之准则。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过去因出轨、家暴等行为而应受到处罚并被减少分配财产者,其行为将不再缺乏法律依据,而是具备明确的法律支持。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无过错方原则的运用,确实存在一些必要的先决条件和限制因素:
首先,要求双方拥有共同财产,并且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合理的分割方案;
其次,过错情况必须以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且其严重程度需达到一定标准,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或遗弃家人等恶劣行为。
尽管无过错方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失去所有财产,受适当照顾原则的影响,整体上而言仍然可以在平等分割的原则之上,对某一方面予以适度偏向,呈现一种差异化的公平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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