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涉及到婚姻家庭中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时,双方父母在婚前出资购置的房屋,即使落在了夫妻两人的名下,我们也应当将其视作是夫妻婚后所共同拥有的财富。
这是因为,我们必须要确认的是,父母的出资仅仅意味着他们代表各自的孩子做出了赠与承诺,而绝非基于产权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就将其解读成为对他们双方的赠与行为。
其次,同样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证据显示在结婚之前,双方父母分别提供资金购买房屋,而该房屋最终落在了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此时我们应当视为是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行为,而不应简单地视作是他们对一方孩子的赠与行为。
在此基础上,除非有其他明确规定,否则我们应将此种情形判定为双方当事人各占房屋产权份额。
最后,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形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另一种形式,无论该房屋最终落户在哪一方或夫妻两人名下,均普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合法拥有的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