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之房屋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此情况之外,亦存在着些许特例使得房产无法归为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此类情况可大致概括如下:
首先,如若夫妻二人在婚后就财产归属方面达成明示或默契的约定,那么其各自于婚后所购置之房产是否归入共同财产便应依据此约定而定。
其次,如若该房产系由夫或妻单方之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同时产权证书上只标注了其中一方子女之姓名,则在此种情形之下,该房屋实为父母对其子女的一次性馈赠。
因此,如此房产应被视为受赠一方的私人财物。
再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某一方以其自有之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证单独置于购买者一人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房产同样应属于该方的个人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