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不要房子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为了解决离婚时所遇到的房产分配问题,当双方均拒绝接受其住房时,你们可以尝试进行友好协商,主张将此套房产予以出售并以此售房款为基础来分享收益。
然而,如果协商不幸破裂,那么你们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向法庭诉请,请求法院按照你们各自的意愿对房产进行拍卖,随后再以此拍卖所得款项进行合理的分配。
值得提醒的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房屋分割行为通常会以房子当前市场价值作为决定因素,并非购入时的原始价值。
许多涉及到离婚案件房产分配的当事人,往往会习惯性地用购买时的成本作为分配的基准,但这种做法在法律实践中是不被认可的。
对于房价的市场价值,通常需要双方经过协商、竞争报价、估价、拍卖等多种方式来确定和处理。
在处理房产时,我们需要坚持维护下一代利益以及女性权益的原则,同时也要照顾那些真正付出过努力的人,准确来说,并不一定非要依靠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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