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存续期间,有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后,配偶亦加入还款之列的情况下,离婚的处理流程可以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进行:
首先,假设在婚前一方签署了房产销售合约,并且是用其私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以及向银行贷款之后,在婚后,这笔债务是由夫妇双方共担还款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房产只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的话,一旦出现离婚的状况,该房产将交给男女双方协商处理。
其次,如果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话,根据相关法例,法院将会决定将房产所有权归属登记者一方,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为登记者的个人债务。
然而,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对于购房后夫妇双方共同负担的还贷以及相关的货币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房产登记者需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