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夫妻双方分别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份额进行分配时,如若两位经营者决定继续共同分享企业经营成果,则可以采取平均分配股权的方式;
反之若是伴侣中的某一位不再愿意持有股票,那么他/她便可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价值作为补偿金收下。
其次,对于配偶中有一方曾通过共有资产参与投资并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票的情况,我们可以选择直接由另一方拥有该部分股票或通过评估股权价值然后支付相应款项的形式,从而实现股票在夫妻之间的不产生任何实际移动。
再者,虽然出资比例可以反映出夫妻在企业股东权益分配方面的大致平衡关系,但是仅此无法视为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明确定义和划分,因为婚姻伴侣们设立的股权比例常常带有一定的随机性特征。
除非在婚姻协议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否则这些在注册资料中所登记的股份将被默认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而推测为每个配偶都享有同等的股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