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任何一方在此前已拥有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其具有独立性与个人专属权,除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特别约定,否则该房产将保持原状,始终作为个人财产存在,而非转化成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离婚程序中,双方无需讨论或分割其中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因为它在法律上无法实现,属非法行为。
当涉及到实际离婚事项时,司法机构仅能负责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合理公平的划分。
若发生在夫妻双方世的时候,其中一方因购买不动产而签署了买卖合同,并通过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期款及部分贷款。
此后在婚日后的生活中,他们携手共同偿还这些贷款,最后,此房产被依法登记在首付款支付者的名下,在这情况下,对于涉及的不动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处理。
如协商无果或者未能形成协议,则需交由法庭裁决其归属权。
而关于偿还的那部分贷款额度,人民法院可判定为不动产的所有者所承担的个人责任。
至于离婚后在此房产上共同还款的实际数额以及相应产生的财产增值部分,则由这个不动产的实际所有者给予未取得该产权的另一半恰当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