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婚人士向第三方赠予财物,倘若其赠与行为发生之后反悔并提出返还请求,抑或是第三方出于依赖索取相应赠与履行义务,我们无法对此予以支持。
(2)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若其所作的赠与行为侵犯到了共享共同财产权益,进而提起返还款项诉讼主张,原则上此类诉讼要求应得到支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配偶者与他\\她人保持不正当甚至达到同居关系,这些均被法律明令禁止,这种关系不仅是违反道德规范,更是触犯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夫妻之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类型,其实质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依据共同所有的普遍原则,在婚姻关系仍然维持之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理应作为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二人对整个共同财产并不区分具体份额进行共同所有;
因此,基于这一普遍原则,若有配偶者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同居伴侣,无疑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发起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在此基础上,如果法院确认这一赠与行为无效,那么该赠与行为将被视为完全无效,而并非部分无效,所赠之物需原封不动地归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