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妇离婚的事宜上,我们通常会提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配问题。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分配方式是严格的均等化,而是可以通过友好磋商进行共享。
当夫妻双方就这项议题达成共识时,他们有权将财产平均分配;
如果未能就此达成协议,则有必要将这些事项提交至法院,让法律来裁决。
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男女双方之间存在能力、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性,因此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女性的权益。
其次,关于对需要监护或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责任承担者,也应当在此过程中给予其适度关心和倾向性照顾,以确保孩子的利益不受歧视。
最后,我们强调保护无过失一方的权益。
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互助和关爱是基本原则,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方确实犯下了严重错误,比如通奸、重婚、虐待、暴力等不当行径,那么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有利益损害赔偿,甚至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减少或拒绝将财产分配给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