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房产贷款偿还的婚姻解除事项,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具体的处理建议:
首先呢,若夫妻共有财产中包含了按揭购买的商品房这种情况,有两个处理途径可供参考。
第一个就是,一旦决定离婚,那么双方应该优先考虑将剩余未结清的贷款全部还清,之后由其中一方选择所有权,同时也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而第二个则是,其实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都可以选择继续还款,只等到贷款完全还清的那一刻,然后再通过正式的协商会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定房屋的最终归属权。
其次呢,如果在婚姻终结前,一方已经通过单独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此类型房屋,并且支付了首付费用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之后又在结婚后使用夫妻公共的财物进行了还款业务,在这样的情形下,无论在离婚时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都应该先试着自行解决。
但是,倘若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当然也可以再去寻求法律帮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该套房地产为登记认可的一方所有,而对于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部分,将被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单独承担的个人债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贷款和房屋都是在婚后才逐步还清的,但在离婚时,双方需要就共同缴纳的款项金额及其相配套的资产增值部分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由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