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财产在离婚期被转移至另一方,尽管其本质上可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已获得对方当事人明确的认可与同意,那么这类行为将被视作合法行为。
这其实意味着,若一对夫妇中的一方进行财产转移,这必须是建立在双方意见统一基础之上。
然而,另一种情况也是完全合理的——那就是被转移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转移者的个人财产。
在此状况下,无论两位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对方当事人都没有权利请求分割全部人的个人财产。
做为财产所有人,他们自然有权自由支配或移转个人财产。
在整个离婚过程中,他们既可选择将某些财产赠予他人,也能决定放弃这些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