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带孩子的一方财产应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它主要涉及的其实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处理,也就是说,在离婚这个特殊时期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原本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具体地划分为各自单独拥有的部分。
在夫妻关系存在的这段时间内得到的各类财产,就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在面临离婚之时,倘若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法且有效的婚姻财产约定,那自然是要依照这份协议执行的。
一方所特有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归本人独自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物,通常我们会采取均匀分配的方式进行处置。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做到完全平等,若实际情况存在争论或纠纷,则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照顾子女、他们应该向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那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这个抚养费的支付额度应该参照对方每月收入总额的20%-30%来确定,通常会持续到子女年满18岁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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