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完成产权证书的申请与颁发之际,当面临离异现象时,相关当事者确实可以选择通过友好而积极的沟通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达成合法合理、彼此接受的分割方案。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此给出满意的答案,我们可以立即寻求法庭诉讼的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当所有努力都已经宣告失败,无法自行协商出理想的结果,那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您唯一可行的公正之选。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房地产概况,以维护子女的利益、保护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地给出裁决。
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我想在此给出以下几点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如果产权证明书于婚前或婚后被颁发出来,并且仅在一方名下且房款已经全额付清的话,此房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前购买,由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地产,其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由此引发的增值应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再次,假如您在婚前购买了房产用作新婚居所,即使只写在其中一方名字下面,它也应视为是夫妇俩的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在婚前,由于父母的慷慨赠予,购房资金得到补充,那么这笔赠予无论是否有明确声明,都将被认定为是对他们各自孩子的赠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