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间所共有的尚且没有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取完整所有权的房产,我们需遵照以下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应由双发秉持友好协商的态度去达成共识,具体的协商内容主要包括了三个重要领域:
第一,要充分评估房屋的经济价值;
第二,明确和室所的最终使用分配问题,也就是结婚后该房屋归属何方使用,以及完成所有权转移后的占有权问题;
第三,需要明确定义获得房屋权益的一方应该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项,包括具体金额和付款方式等。
若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成功签订分割协议书,那么接下来便依据这份协议来履行义务,如若有任何一方违约,拒不履行其在协议中承诺的条款,另一方可向地方司法机关提出申述,请求其敦促并确保违约方坚决遵守条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是这份协议的内容因违犯法律法规,或是被认定为无效,抑或是被依法撤销则情况例外。
其次,假如双方无法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达成一份有效的分割协议,那么地方司法机关只会介入到决定该房屋的使用权问题,并不涉及所有权的分配问题。
再者,当当地司法机关就该房屋的使用权问题做出裁判后,如果双方在此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且他们未能就该财产的经济价值及所有权问题产生新的协商一致的话,那么他们仍可提起新案由诉讼并寻求司法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