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之单位,亦或是自然人因共享同一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而形成共同关系。
这种共有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即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者则针对共享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依照他们所持有的份额来行使所有权。
详细而言,划分为以下三点:
首先,每位按份共有之人需依照自身所拥有的份额来享有该等物权中的相应权利及履行相应义务;
其次,在处分共有财产之时,全体按份共有人均需先行商讨达成共识再行实施;
若无法达成一致之决定,应遵从持有过半份额之人的意愿予以处置,同时保证处置结果不至于侵害到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最后,每一位按份共有之人均享有请求分割其拥有份额或者转让其份额的权利。
另外的共有者在具有同等条件之下,享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之特权,但此项权力须在规定期内行使,若错过便视作自动放弃该项权利。
共同共有关系则表现为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两种形式。
其中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皆包含在这些财产类型中,每一位共有者可以平等地享有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存在权利大小、义务多少方面的先后顺序。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