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之后,他们所生育的子女有权自行更改自己的姓氏。
子女既可跟随父亦可选择随母关于孩子姓名的更改,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决定方可进行。
在离婚事件发生之后,无论哪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倘若有一方试图改变子女姓名而未能事先征求另一方同意或者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会对此请求予以拒绝。
举例来说,倘若某一方为了更改子女姓名而过份隐瞒离婚的真实情况并成功获取相关批准,但另一方却坚持恢复子女原先的姓氏,且无法与前配偶就此事达成共识时,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恢复该子女原来的姓氏。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离婚后如果孩子想要更改姓氏,不经对方同意是不能擅自更改的。
即便已经更改了,对方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变更,这样的话,最终还是可能要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