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后,作为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任意一方拒绝让另一方探视子女,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适当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对于那些积极拒绝执行与子女探望相关法律或裁决的相关人员和机构,人民法院有权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予以惩戒。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强制措施应当仅仅针对那些消极抵制且不履行放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而非子女本身。
此类因为探望权引起的争议往往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敏感问题。
倘若实施不当,可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无可弥补的损害。
另外,当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法院在判断是否执行为其提供的探望权益时,应当充分考虑他们的独立思考及认知能力,并那么法院也不应强行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