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在婚后选购了房屋并用共同财产进行还款,无论房屋证件上登记了哪一位成员的姓名,都应当被明确视作是家庭的共有资产。
双方为了购置该住房所支付的第一笔资金和共同承担的贷款利息以及房租升值的部分,均理应划分为夫妇双方的公共财产。
假如在离婚之时尚未取得有关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在此期间首先应由夫妻当事人自行商议确定。
只要他们能够就该房产的价值和由谁实际获得房产达成共识,即可按照双方认同的价格,将房子的所有权赋予其中一方,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
若无法达成任何一致意见的话,我们建议您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将会依据实质情况予以裁定,决定该房产应首先由夫妻中的哪一方使用。
至于后续关于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可待双方完全获取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再行诉讼解决。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这个解决方案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