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有哪些选择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分别为探望性探望及逗留性探望这两种方式。
其中,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士前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居所或者特定地点进行探望的行为;
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士可以在经过其父母双方共同商定或是经由法院裁决后规定的探望时间段内,依法带走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并在事前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将其归还其原本监护人手中。
关于探望权利的实现方式,首先应当遵循父母双方以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的协商结果来决定,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法院便应当参照孩子的年龄、父母双方的居住地、职业类型、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以及个体素养等具体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之后再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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