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允许变更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已完成离婚手续的夫妇们,你们知道吗?尽管你们已结束了婚姻关系,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实际上是可以重新调整的。
无论何时,只要其中某一方或两个人都面临了重大变动,或者是养育孩子的能力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都有权向法庭申请改变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要想改变孩子的抚养权,通常首先应该由父母亲自行协商决定,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就得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诉。
对于这类抚养权变更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重点考察以下两大因素:
一来,这种改变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来,抚养孩子的这一方是否拥有足够的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旦存在如下情形之一者,有权利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1.因生病或受伤而丧失了抚养孩子能力的那一方;
2.未尽到抚养责任,甚至有虐待孩子的行为,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可能产生恶劣影响的一方;
3.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并且同时那一方又具备抚养能力的一方;
4.如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
至于法院如何判断是否实现抚养权的变更,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由于生病或受伤而失去了抚养能力;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有没有虐待子女的现象,以及这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怎样的影响;
(3)诸如年满8周岁的孩子的意愿,以及另一方是否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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