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规定,每一位子女既有权选择沿用父姓,亦有权选择承袭母姓。
一般情况下,当孩子诞生之后,他们的名字往往是经过父母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所敲定的。
因此,当我们考虑修改孩子们的名字时,同样应该让父母双方在相互其中豪无权益变动的任意一方都不能独自决定去改变孩子的名字。
在父母离异之后,即便是未成年人身不由己地被某一方抚养,另外一方对该子女的保护职责并不会因为他/她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就消除。
作为尚未成年的孩子,对自身姓名的决策权和变化权依旧属于父母双方共同监护的范畴,应当由父母共同执行。
若另一方坚决反对子女更改姓氏,那么抚养子女的那一方即使私自主张更改子女姓氏,这样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想要为孩子改名,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
不论另一方是否提供生活费用或存在违反《离婚协议》的行为,抚养孩子的那一方都是无权单独做出改名决定的。
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就此提供了清晰明了的法律依据。
对于那些盼望在夫妻离婚之后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家庭,他们必须先共同协商并提交书面申请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若非如此,政府机构将责令相关人员恢复原状。
一旦孩子年满18岁以后,他们便可以自己向户籍管理机关递交更名申请书来完成姓名的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