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当事人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实施:
首先,可由原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并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来完成抚养权的变更事宜。
其次,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达到变更子女抚养权之目的。
在此过程中,需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第一种情形为亲子关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承诺承担严重疾病或伤残带来的抚养困难;
第二种情形则包含亲子间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儿童等行为,或者父母的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生理及心理健康造成了明显干扰;
第三个条件是,如果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表达出愿意跟随另一位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并且对方具有抚养此年龄段子女的经济能力;
最后,如果确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同样可以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