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变更是否需要公证手续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在涉及到子女抚育权限的变动时,并不要求必须经过正式的公证程序。
首先,即使在离婚之后,父母双方仍保有达成共识并协商改变子女抚育关系的权力。
其次,若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负责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以下所列任何一个状况,那么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调整子女的抚育权:
(一)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者,因其患有严重生理或心理疾病而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育责任;
(二)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者,未能尽到应有的抚育职责且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或者他们与其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消极影响;
(三)假如八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亦有相应的扶养能力;
(四)经过充分考虑,确实存在着其他合理的原因需要变更子女的抚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