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并决定子女分配的问题上,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且自愿同意互不承担对方所抚养子女的扶养费责任,那么无论其中哪一方的孩子在此之后遇到紧急或者特殊状况,需要由其父母提供额外的抚养支持,其另一方均不得拒绝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范畴,这包括了子女日常生活开支、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等等。
当子女认为现有的抚养费无法满足他们在生活、教育和医疗保健方面的需求,即出现抚养费增长的情况时,他们有权向父母提出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的增额请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首先,抚养子女一方在履行抚养义务的过程中,由于物价水平的调整导致原定费用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需求;
其次,若是子女选择升学或因实际需要,额外的抚养费用超出原定数额;
另外,若子女不幸染病,而抚养其的一方无力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再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若在较短时间内经济收入大幅提高,导致与子女目前的生活质量产生显著差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