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款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之后的父母双方有权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协商结果能得到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呈现,便可视为具备了生效条件,而无需进行额外的公证手续。
其次,当父母双方离婚之后,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另一方可向法庭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第一,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责地承担抚养义务,甚至出现虐待儿童等恶劣行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三,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同时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对方也具有抚养能力;
第四,在其他方面存在充分且合理的理由如为了子女更好的成长教育等,从而需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