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乃相对法定监护之独立制度体系,其内涵为成年个体在大脑清醒状态下,自主选定一位最信赖且不限于亲属关系之人充任自己失能后的全权监护人士,负责照料个人生活起居并管理个人财物及各项权利权益。
双方签署的意定监护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即宣告成立。
当所有方或其中部分成员出现失去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意定监护协议书将自动适用生效,发布的监护人有义务承担全责监护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意定监护与财产处分协议并非同等概念。
实际上,意定监护人必须确保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无虞,如若监护人侵犯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仍需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