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离异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事宜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商定。
在此过程中,女方即使无力承担抚养责任,也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危及到子女权益的行为。
若在事前的共同磋商阶段并未达成共识,各方应及时寻求法庭权威机构的裁决与裁判。
在已经拥有稳定工作收入的情形下,子女的抚养费用可按照父母月总收入的折扣率进行计算,通常可以设定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而且,当家庭抚养子女的压力较大时,该折扣率还可上浮一定比率,甚至最多不能超过父或母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若双亲均无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确定子女抚养费金额时应以其当年总收入或者对应领域的平均收入作为参考标准,依照先前所述的比率予以制定。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面临突发性经济困难、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时,相应子女抚养费的折扣比例亦可适当提高乃至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