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探视子女的相关事宜,尽管在法律层面尚未予以明确界定,然而出于维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这一终极目标的考量,离异夫妇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应当就子女的探视问题做出诚恳而深思熟虑的商榷;
同时,应针对具体的探视方式以及时间作出详尽且周密的规划安排。
倘若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于子女的探视问题未能形成有效共识,则该问题可交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一并予以判决裁决。
通常情况下,在不干扰子女正常学业,并且确保不会严重扰乱子女生活规律性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设定一段时间段,在此期间内由间接抚养方与子女进行单独面谈交谈。
至于探视方式的选择,既包括逗留式探视也包含看望式探视。
逗留式探视即在双方事先约定或者经由法院裁决认定的时间段内,由探视方将子女带走,随后再按照原定计划准时地将其交还至被探视方手中。
而看望式探视则相对短暂,方式灵活多变,但是对于探视方与子女之间的深入交流来说可能稍显不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