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我们了解到,通常会持续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这便意味着在此年龄之后便无需再承担相应义务。
然而,若子女在16周岁以上而未满18周岁时,其劳动力已成为其主要生活源泉,且能够维持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那么他们的父母也是有权决定是否停止支付抚养费。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尽管子女已经成年,然若其父母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负担,仍然可能需要继续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在这种情形中,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将需双方协商确认,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裁决。
这种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若成年子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即便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所得收入却不足以支撑基本生活所需;
第二,成年子女依然在学校接受教育;
以及第三,成年子女确实缺乏独立生活能力与必要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