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迟迟未同意让另一方接触其子女,这两位当事人首先应尝试通过紧密友好的洽谈来达成共识。
如协商无法奏效,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在此过程中,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权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并提交相应的起诉状以及对方阻碍探望的各种证据。
关于如何提出不让看孩子的起诉,以下为详细步骤:
1.原告应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递交包含起诉状及其副本和相关证据在内的所有文件;
2.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原告提交的这些资料后,会进行详细审查,如果相关条件得到满足,则法院将会批准此案立案;
3.法院会依法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分发给被告;
4.被告需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辩;
5.接下来就是开庭审理关键环节;
6.最后由法院出面作出公正判决。
若要申请探视权被阻碍的证据,则可考虑下列情况:
1.探望方曾经对子女发生过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2.探望方用虚假或者欺骗手段教唆、胁迫甚至诱惑子女去做不恰当的事情;
3.探望方自身患有较为严重的健康问题,可能对子女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4.探望方可能存在严重的品行缺陷,对子女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实质性危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