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孩子达到何种年龄需征求其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在处理离婚事务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生存环境持续改善,教育水平日渐提高,信息化应用不断拓展,这些因素使8周岁以上的孩子们具备了观察父母与其之间感情深浅的能力,同时也让他们对父母离婚后,自己将被安排与哪位监护人共同生活以获取更多的关爱和更加平稳的生活及教育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判断能力,所以这个阶段孩子的观点应该受到充分重视。
此外,法律鼓励让他们在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能发表自己的见解,使得这成为了法律制度进步发展的体现之一。
然而,这并不代表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就具备唯一性的决定性作用,我们仍然需要结合多种情况综合考虑所有的因素才能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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