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判决后何时可重新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首先,关于抚养权裁决之后何时能重启申诉程序的问题,若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抚养权变更情形,那么在抚养权裁定做出后,您和孩子的父亲/母亲都有权随时就抚养权问题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而且,如果父母一方认为现有的子女抚养关系需进行调整,那么我们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护儿童权益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审视案件具体情况时,将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第一,由于疾病、损伤等原因导致子女之抚养方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第二,抚养方未能尽到抚养职责,存在虐待子女事实,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第三,子女已经年满八岁,表达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意愿强烈,而该方同时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存在其他合法合理的变更抚养条件。
其次,我们来讨论下子女抚养费的构成部分。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必需品,其中包括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必要的医疗费用等等。
子女抚养费完全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对于无法达成共识的家庭,也可以依法提交诉讼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给付一方的经济承受力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裁定抚养费的标准与金额。
相信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看到每个孩子能够在充满爱和关怀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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