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家庭中,倘若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或者其中一方或双方的生活状况或抚养子女的能力发生了重大改变,那么都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通常情况下,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宜需要首先由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假如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来实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会坚决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求的:
第一,如果主动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由于自身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受伤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抚养职责;
第二,如果作为孩子监护人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对孩子实施了虐待行为,或者这些行为已经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三,当孩子年满八岁以上,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这个人又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物质条件时;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正当且恰当的理由,也是可以以此为依据,申请更改孩子的抚养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