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关系终结之后的任意时刻,无论其中哪一位当事人或双方的境况以及扶养能力出现显著的改变,均有权提出修改子女抚养权利的申请。
更改子女抚养权通常首先会由家长双方进行协商以达到共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人民法庭提交书面诉求,请求庭审做出裁定。
以下列举了几种需要修正的情况,这类情况下的法律支持将得到人民法院的肯定和确认: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残疾而失去正常行为能力,导致无法再继续承担起照顾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负责任,未能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或者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这些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3.对于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愿意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有承担抚养孩子责任的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使得孩子抚养权需要进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