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确定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关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具体排列方式如下:
首先优先考虑的是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然后是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接下来是兄弟姐妹;
当然,如果有其他的人士或组织自愿承担此项责任,并通过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得到批准的话,也是可行的选择之一。
至于那些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了行为能力的成年,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又会有所不同:
首先是他们的配偶;
其次是双亲、子女;
再次是其他亲密的近亲;
同样,如果有其他的人士或组织愿意担任该被监护者的监护人,并且获得了被监护者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那么他们也可以成为合适的候选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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