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四年后能否再起诉要回孩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温馨提示您,离婚四年后仍旧保留着对于子女抚养权诉求的权益是可行的。
当夫妻双方在正式离婚之后的任意时段内,即使原先并不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此时仍然保持着申请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权利。
倘若无法通过双方自行协调来实现这样的变化,那么便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程序上的帮助以进行抚养权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若确实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那么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将得到法院的在此情况下,起诉的一方很有可能能够顺利地拿回自己孩子的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由于患得严重疾病或是身体伤残而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2.同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未尽到对应的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不当行径,抑或是这种共同生活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年龄达到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拥有抚养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相应条件;
4.若存在其他正当且确实必要的理由,也可作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依据[1,2,3,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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