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经历了婚姻破裂之后,完全可以对孩子的抚养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此过程中,若出现了以下情况,我们鼓励您积极寻求权益保护,请求法院减少甚至豁免支付抚养费用:
首先,如果由于长期忍受疾病折磨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经济来源中断,以至于无法如同之前协议或判决所规定的那样支付足够的抚养费,但是孩子的抚养人却依然具备承担这笔开销的能力和实力;
其次,如果抚养人因为身陷囹圄而解除监禁,而此时必须要支付抚养费用的时候,他可能会面临物质上的困难;
最后一种情况,若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再次结婚后选择了新的生活环境,而他的新配偶又希望承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重担,也属于可以考虑降低抚养费的范畴。
相对应地,当原定抚养费金额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孩子生活的实际需求时,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提高抚养费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