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子女生育权的问题上,法律规定其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
仅需双方达成共识即可实现。
哪怕该生育权已经由法院进行了明确的判决,若家长希望改变现有的抚养权分配情况,也不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需要父母双方能够在协商中形成统一,便能直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然而,从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以及尽可能在即将变更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达到全体家庭成员的和谐共处,我们应该提倡并鼓励各当事人在拟行变更抚养权前先进行充分的协商。
在这样的良性沟通下,或许有可能以最和睦、最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方式实现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过程。
当离异的夫妻双方最终在变更抚养权的事宜上达到了共识,那么他们完全可以自主制定一份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只要这份协议符合相关法规,同时表达了双方真实的愿望和决定,一经签署,就会被视为具有法强制力的自愿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