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想要抚养孩子该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如若女方希望能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首先尝试与对方展开友好协商;
但若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改变抚养权的判决。
在离婚之后,若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另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申请:
(1)与孩子共同居住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残疾导致无能再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孩子缺乏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孩子的恶劣行径,或者与其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3)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同时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和实际能力;
以及(4)存在其他合法合理的因素,促使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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