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如何制定的问题,法律规定,这主要应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来达成共识,而这种共识并未对抚养费用设定确切的标准,完全基于个人意愿,仅需确保在其经济承受范围内即可。
倘若无法经由协商达到满意结果,那么我们便必须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用主要取决于子女的实际需求程度、父母双方的经济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若父母具有稳定收益的,抚养费用可参考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进行支付;
若须承担两名及以上子女抚养责任者,抚养费用的支付比例则可适度上调,但通常不得高于月总收入的50%。
若父母无稳定收益,抚养费用的金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加以评定,以参照上述比例为基础进行酌定。
若存在特殊情形,抚养费用的金额亦可适当提升或下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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