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在女方男方还能争取吗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当父母双方离婚时,若抚养权在女方手中,男方同样具备争取抚养权的权利。
具体而言,首先男方可尝试与女方进行友好、理性的沟通,共同寻求妥善解决方案,以实现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若仍未能达成共识,男方亦有权依法诉诸至当地人民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据以寻求支持。
通常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法院会更倾向于支持男方提出的抚养权变更申请: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母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同时,这种共同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确产生了负面影响;
3、子女年满八周岁且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此时如该另一方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高度责任心,则此类法定变更申请具有较大说服力;
4、存在其他合法合理的理由促使男方提出抚养权变更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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