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父母双方有权通过协商的方式,对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次,当离婚后直接照顾和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改子女的抚养权:
首先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上了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
其次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给子女带来了身心健康方面的负面影响;
再次是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表达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而该方除了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还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
最后是有其他合理的理由,使得抚养权需要进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