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共识之后,抚养权是可以进行相应调整的。
在离婚后的任意时间段中,若是一方或者双方的境况或抚养条件出现了重大改变,那么他们都有权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通常会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则可以通过向法庭提起诉讼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修改抚养权归属。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话,人民法院将鼎力支持相关的抚养权变更诉求: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因为患有重病或者伤势较重而无力继续承担抚养责任,或者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存在不履行抚养职责或者虐待子女的不当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或者3.8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同时该方也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或者4.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合理的变更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