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异之际,若男方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并未胜出,那么在此之后无论何时,倘若一方或者双方的实际状况或养育能力产生了显著的改变,男方均有权向法庭申请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关于这一变更的程序通常是通过双方的如果经协商无果的话,男方还可以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以期望得到公正的裁决。
在以下这些特别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毫无保留地支持做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决定:
1、对于正在和孩子一同生活的一方,如果出现因为患病严重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情况;
2、对于正在跟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假如他们存在没有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甚至有所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这种共同生活方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实造成了不利影响;
3、对于已经年满八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孩子,而这个方面恰好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4、当存在其他合法合理的原因需要改变抚养权安排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