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可理解为其应在遗产分割之前,尽速表达出明确的意愿;
若期限届满后仍未有所表示,则将被视为已默许与同意这项权益。
然而以下几点也须注意:
1.依照法律规定,排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包括叔伯、姑姨、祖父和外祖父等家人。
当继承事宜开启之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就各项遗产继承,待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耗尽后,再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接手。
在此情况下,若无其他优先继承人存在,方可轮到第二顺位的成员享有继承权。
2.一旦继承事宜的展开,任何拥有权势的继承人如选择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那么必须在继承过程中,即在财产分割之前,迅速并明确地作出意向性的声明,否则将会被视为默认接受这份遗产。
3.针对同一顺位的继承人而言,他们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理应尽量平均分配,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执行此项操作。
但是对那些生活条件极其艰苦,且身陷困境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给予特别的关怀与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